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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栏目:地方法规 发布时间:2010-08-02

沪金融办通[2009]14号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是金融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重要制度创新。为加强市区(县)管理联动,营造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组织指导

1、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推进小组”)统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新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充分发挥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推动作用。

2、市金融办、区(县)政府等应在推进小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完善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例会制度,及时总结交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经验和做法,协调推动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问题。

3、为促进政府部门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相互之间的沟通、交流,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市金融办应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尽快成立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4、区(县)政府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指导,并可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有关工作细则,认真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严格遵守《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健全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市、区(县)相关部门等报送财务、经营、融资等有关信息。

二、创造条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1、为适应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的迫切需要,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水平,市金融办、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加快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开发。

2、小额贷款公司使用本市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统一发票,财务报表参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执行;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3、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抵(质)押登记,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区(县)政府应积极协调本区(县)房管、规土、工商等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该类业务提供便利。涉及跨区(县)抵(质)押登记问题,市房管、规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予以指导并协调解决。

4、为便于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利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效开展业务,防范贷款风险,人行上海分行应本着简化程序、便利操作的原则,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尽早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探索过渡的查询办法。

三、积极实施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的扶持措施

1、区(县)政府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本地区“三农”和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扶持措施,在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初期给予支持。

2、区(县)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职能部门应加强与区(县)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与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经济小区等的合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顺利开展业务提供帮助。

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与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合作、管理培训、资金结算、技术开发、客户信息沟通等多方面的交流,对符合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拨备充分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范围内融资给予支持。

4、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积极提供贷款抵押物财产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为小额贷款公司安全放贷提供保险保障。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

5、经营规范、运行良好、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区(县)政府预审并报市金融办等部门同意,可优先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参照《实施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执行。

6、为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对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效果明显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成熟一家,报批一家。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不断探索的工作。此项工作对服务本市“三农”和小企业意义重大。市金融办等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总结,积极做好本意见的实施和完善工作,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代章)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