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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额贷款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栏目:会员规章 发布时间:2016-10-11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据《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小额贷款公司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应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遵守本市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维护贷款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禁止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小额贷款业务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相关宣传资料、互联网站中公告其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预期年化利率水平、收费项目和标准、综合有效预期年化利率及其他相关信息;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时,对免除或限制贷款人责任、规定借款人主要责任的内容,应当采用足以引起借款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并向借款人作充分的说明。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应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规定,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市、区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并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坚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反对私下撬挖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在职人员。积极倡导各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十条 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活动:

一、账外经营;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

三、多收费。包括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超出国家规定利率范围收取费用;

四、暴力收贷;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并督促全体员工按照本准则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职业道德意识贯穿于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打造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十二条 违反上述条款的会员单位及个人,本协会按章程规定或《北京市小额贷款会员自律公约》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为本准则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