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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18-08-24

一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一直是金融界难于划分的存在,很多人分不清小贷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差别。也有很多非法放贷公司存于其中,鱼龙混杂。而就在近日,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案件范围,司法解释自2018810日起施行。

《规定》共七个条款,其中,第一条明确了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分为五项表述,第一项是: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第二项是: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一直以来饱受争议。

一方面,20085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发(200823号文件发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监督管理、终止作了明确的规定。《意见》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章节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以推断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性质是金融活动性质;《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由此,可以推断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很大程度是认可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

另一方面,根据《商业银行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金融机构”必须是由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监管、领取金融业务牌照、从事特许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而小额贷款公司暂时没有获得金融业务牌照,因此大家认为小贷公司不算金融机构。

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范围,大大的推进了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发展、以及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最高法明确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这一事实对其的发展进步有重大意义,近年来小贷公司的发展十分迅猛。与此同时,许多不合规的非法放贷公司也非常猖獗,数不胜数的“套路贷”及其他非法贷款害惨了借款人。很多人因此身负巨债,甚至到家破人亡的地步。

小贷公司的发展与进步对借款人及企业来说都是非常有意义的,而借款人即使急于借款也要擦亮双眼,一定要找合规的小贷公司,切勿进了非法放贷公司的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