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对向地方金融组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地方金融组织具体包括哪些范围。2021年12月31日,央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具体到业务开展中,一般能够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几类:
1.小额贷款公司
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2024年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等标准化形式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倍;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来源限于自有资金与外部融入资金。
2.融资租赁公司
国办发〔2015〕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可以通过有追索权保理方式将租赁应收款转让给商业银行。
3.商业保理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机构与监管名单内商业保理企业进行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商业保理企业提供境外合作渠道支持,助力商业保理企业拓展国际业务。
4.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国务院令第297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二)发行金融债券。
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遵循安全、合规的原则,积极有效降低杠杆率,谨慎选择融资渠道,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
银保监办发[2022]62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资产负债统筹,逐步降低对短期融资的依赖,适当拉长负债期限,提升负债稳健性。金融管理部门支持资产管理公司适度增加金融债券发行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改善负债结构,全面提升金融不良资产的收购和处置能力。
最后总结一下,虽然《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向地方金融组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可以遵循另有规定,但相关规定中一般很少直接明确可以通过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融资的表述,在实务中也存在部分监管机构认为向相关组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涉嫌用途违规。具体在业务开展中,通过保理方式开展合作在合规性方面可能更严谨,具体适用流贷、保理还是固贷进行合作,需要各银行参考同业惯例、监管交流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