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在京小额贷款公司、各相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对在京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现将《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财政部《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风险防范与处置。区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初审、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区县财政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日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机制。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应制定自律规则、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并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 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业务检查,并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适时安排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应当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业务。主管部门重点检查:1.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业务范围、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章程、组织形式、合并、分立、调整股权结构等变更事项;2.贷款投向;3.资金来源、比例;4.贷款利率;5.贷款回收情况。
(二)资产质量。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参照银行业风险认定标准,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主管部门重点关注逾期贷款;检查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三)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主管部门重点检查:1.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流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2.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情况;3.出账审批制度、财务核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交接制度、内部审计稽核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4.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情况等。
(四)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主管部门核查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会计记录和报表与上报主管部门数据的一致性,重点关注贷款本金及利息核算的真实性和上报主管部门数据的真实性。
(五)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明确贷款风险管理的责任人,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应该建立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主管部门检查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关注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情况。
第六条 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信息归档等。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区两级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上月业务经营情况等材料(见附件)。区县主管部门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材料后,对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并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本区县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
第八条 区县主管部门按季度、年度向市主管部门报送监管报告,分析季度、年度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情况、风险状况及变化趋势,并提出监管意见、建议及工作计划。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以及区县主管部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档案。档案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运营统计信息资料、相关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
(二)市主管部门及各区县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时形成的各种报告资料、分析材料,包括与小额贷款公司往来函件记录、谈话记录及各类监管报表、分析报告、相关领导批示件等。
(三)有关部门或个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意见、监督信息和举报材料。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照《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财务制度、内部会计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区县财政局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具备金融机构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每年3月底之前将前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报送相关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市和区县主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托管银行应切实负起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市主管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除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账外经营。
第三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改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制定本公司贷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等贷款风险管理办法,明确贷款风险管理责任人,建立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适应本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每年区县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向市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做出评级。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季度向市区两级主管部门报送季度风险排查报告,区县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市主管部门报送监管报告的同时,报送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排查报告(见附件),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在市金融局组织召开的季度金融风险排查工作会议上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风险排查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按贷款五级分类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并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需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时,区县主管部门提出本辖区内终止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方案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需协助区县主管部门完成小额贷款公司终止过程中相关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属于违规行为:
(一)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业务范围、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章程、组织形式、合并、分立、调整股权结构以及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贷款之外的业务或跨区域经营。
(三)存在账外经营行为,包括办理贷款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四)未按市主管部门要求接受监管,报送报表等资料,或报送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五)违反规定融入资金。
(六)贷款利率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七)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出或变相超出规定比例。
(八)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向涉农方面和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金额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其他区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向涉农方面发放的贷款金额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
(九)领取设立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业。
(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违规事项。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区县主管部门可采取风险提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措施;市级主管部门可采取取消试点资格等措施;或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抽逃资本、洗钱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区县政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查处,报市主管部门后,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