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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应该鼓励状况良好的小贷公司上市

栏目:行业研究 发布时间:2012-11-29

    22日,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施细则出台,重点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问题,即通过发行小额私募债的方式进行再融资。针对小额信贷的话题,各方探讨热烈。小额信贷等领域一直以来受到金融主管部门的积极鼓励,但是各个金融机构在经济增速平稳回落、小微企业盈利回落、经营难度加大的背景下,普遍对此领域持异常谨慎的态度。小额信贷的成长,关系着中国数以万计中小企业的生死存亡。小额信贷公司如何探索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近日,新华网记者对话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

  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现状如何?

  新华网记者

  与其他信贷不同,小额信贷主要解决一些小额、分散、短期的资金需求。在众多小额信贷机构中,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是目前中国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力量,也是当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条重要途径和通道。小贷公司发展现状如何?

  巴曙松

  自2008年地方政府开展小贷公司试点工作以来,小额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在支持小企业发展、化解小企业融资压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贷公司5629家,贷款余额5330亿元,前三季度新增贷款1414亿元。在实际调研中了解到,大部分小贷公司的客户原来没有在银行有贷款的记录,显示小贷公司事实上填补了小企业的信贷服务空白。在小贷公司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张的趋势下,小贷公司对地区金融运行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同时小贷公司也以不同的业务合作形式,与银行业等发生了越来越密切的联系,这种业务联系从向银行业融入资金、到与商业银行开展多种形式的“助贷”等创新业务,还有的小贷公司在积极谋求向商业银行模式转型以及推进资产证券化等,这些都使得风险的传染性显著增强,如果监管体系上不相应予以完善,可能不仅不利于小贷公司的发展,反而还可能形成风险的积累,应当引起关注。

  针对小贷公司经营特征如何完善监管?

  新华网记者

  金融的核心是控制风险,对于小贷公司更是如此。相应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现状如何?针对小贷公司的经营特征,应如何完善?

  巴曙松

  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各地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机构差异颇大,有金融办、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还有的地方规定由几个部门联合监管,如浙江温州市就规定由金融办、发改委、工商局、人民银行温州分行、温州银监局五部门联合监管,这种局面易造成多头监管局面,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多重申报和监管者多重审查,增大了市场运行成本,也容易导致小贷公司的监管套利。

  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监管工具和措施的不足,监管的专业水准欠缺。不少市、县等基层政府监管部门现有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付审批工作尚应接不暇,在监管工具欠缺的条件下,日常监管难以深入。有的省市建立了面向小贷公司的信贷监测系统,但是不同省市的系统功能差异较大。

  随着小额信贷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多、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应当提上日程,明确小贷公司的监管主体、监管工具要求等,建立基本一致的监管框架,并考虑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账户管理系统和征信系统,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和信用体系支持。

    小额信贷公司如何探索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

  新华网记者

  国务院发布的金融改革方案指出,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伴随着金融改革深入,您如何看待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这个模式?小贷公司还有没有其他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值得探索?

  巴曙松

  现行的关于村镇银行的管理规定是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小额贷款公司转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其中允许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该文件对希望改制的小贷公司,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但是从实行该规定以来,小贷公司目前尚没有一家改制为村镇银行。其实,对比《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两份文件不难发现,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在许多方面要高于投资者直接申请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这种看似正向的引导实际上反向封堵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道路。

  从机构规模以及客户定位方面看,村镇银行客观上可以结合大型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二者在提供小微金融服务方面的一些优势,例如大型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管框架、以及小贷公司的区域特色和灵活机制。因此,有必要在坚持“只贷不存”的前提下,必要时适当放松其他制度限制参数,从而让那些非常在实际经营中表现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晋级为村镇银行,以扩大其在提供小微金融服务方面的能力。同时,小贷公司谋求向银行转型,实际上是尝试将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直接与公众资金联系,相应地在监管方面自然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监管的一般要求相关强化。

  从商业模式角度看,小贷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是一个更为熟悉小微企业客户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的、在市场一线的、最底层的金融零售商,小贷公司商业模式的建立、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这一核心竞争力基础上。小贷公司的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不可能仅仅依靠有限的资本金和受到严格限制的负债率,这种约束机制必然使得小贷公司的门槛太高且社会资金难以持续进入。要拓展小贷公司商业模式的空间,就应当从资金的流入和流出两个环节进行探索,并通过可行的制度设计,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吸引资金的进来,并且通过信贷资产的转让等形式在提高盈利能力。目前,小贷公司在这两个环节都有十分严格的约束,使得小贷公司的业务空间受到显著的约束。

  围绕服务于小微企业的目标,在具体的商业模式探索方面,还可以考虑进一步放开小贷公司的利率限制、业务限制等,给予更大幅度的利率浮动区间,同时允许小贷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投资、担保、咨询等增值服务,并鼓励加强企业状况良好的小贷公司上市。

  随着小贷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多,小贷公司经营的分化会更加明显,因此,小贷公司整个行业的整合趋势难以避免,应当积极支持一些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的优势小贷公司通过整合、并购以及委托管理多种形式扩大经营规模,促进整个小贷公司行业的发展更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