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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小贷企业:探寻与政府合作的新模式

栏目:行业研究 发布时间:2012-11-26

    近年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激增。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起步于2005年,第一批试点包括2家:日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06年上半年审批通过设立5家试点,形成5省7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格局。2008年5月,银监会下发32号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意见》,8家小贷公司试点应声成立,由此掀开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新篇章。截止2009年底,已有1334家小贷公司正式成立,2010年底2614家,2011年底4282家,2012年第一季度末4878家。单从数量上来看,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近两年正在经历高速发展。

  三大问题成为阻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桎梏。虽然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当前正经历着规模的扩张,但是小贷企业的发展却遭遇了瓶颈。

  第一,资金杠杆局限:银行体系为何不向小贷公司贷款?从政策层面看,银行给小贷公司的贷款不允许超过小贷公司股本的0.5倍。从银行实操层面看,一方面,银行体系向房地产公司等金融相关企业的贷款却没有上限的要求;另一方面,当前的政策要求主要倾向于对小贷公司的约束,支持较弱。事实上,银行体系在政策约束下仅向小贷公司提供有限资金,同时银行往往并不能按照上限向小贷公司提供贷款。

  第二,利率水平约束:小贷公司的合理利率区间在何处?从现象层面来看,在社会舆论中,小额贷款往往与“高利贷”相提并论,事实上,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均严格执行了政府规定的利率上限,即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且小贷公司设定的利率水平已处于合理区间。从实际层面分析,小贷公司相对较高的利率其实是水涨船高的结果,一方面,银行无法以低水平的利率支持高风险的中小企业,道德风险理论决定了低利率所支持的往往可能是低效率的投资;另一方面,较高的利率水平也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以未剔除通胀影响的利率水平提供的资金意味着贷款方的亏损和补贴。

  第三,利润空间限制:小贷公司的股本回报何以受限?从客观层面来看,由于小贷公司受到资金、利率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当前小贷公司还处于规模小、求生存的初级发展阶段,利润仍仅来自有限的贷款利息。从主观层面来看,小贷公司的业务尚未完全深入地践行“灵活”的主旨,其贷款模式仍以零售为主,主动拓展业务的能力仍然有限。我国小贷公司每笔贷款业务利息收入受限,加之业务拓展能力有限,由此决定其获利空间有待提升。

  赛迪投资顾问建议:积极寻求与政府合作,建立创新驱动发展模式

  政策层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限制无疑是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对于由此造成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乃至与之相关的各个经济主体都应积极应对和参与解决。

  在政策层面上,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金融阳光化的良好选择,可以作为政府与民间金融机构的博弈的均衡结果。政策制定者与民间金融机构之间一直存在着一种暧昧关系。一方面,政府坚决治理打击地下金融形式;另一方面,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又需要盘活民间资金。可以说,政府对民间金融的发展喜忧参半,若政府不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甚至不适时将地下金融形式纳入监管,则民间金融仍然会是影响金融稳定的潜在威胁;若政府能够支持民间金融的存在,规范民间金融合法合理运营,并能借此整合并盘活民间资金,则可达到政府融资渠道多元化、民间金融阳光化、区域发展稳定化的三赢效果。

  在社会层面上,社会理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正名,规范运营的民营小贷公司并不乱。第一,民营小贷公司用自身的资金发放贷款,更有谨慎运营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二,小贷公司不能吸收存款,负债比率也有较为严格的规定,杠杆比率较低;第三,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总规模较小,因此,小贷公司较低的杠杆率难以引发系统风险。

  在企业层面上,小额贷款公司更应主动寻求与政府合作,积极探索创新业务模式。对于政策的约束,小额贷款公司不应抵触和抗拒,而是应该站在政府的角度积极寻求共赢。小贷公司与政府的合作模式既有成功的案例可循,也可以进行积极的创新。如借鉴温州金融改革中的有益尝试,寻求与政府合作建立担保平台,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再如配合政府的产业引导政策,尝试与政府达成合作,由政府引导基金为拟扶持的产业或拟支持的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小贷公司为其提供短期流动资金支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