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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14项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实招”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19-04-22 来源: 互联网

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获悉,《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 持续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近日印发,将推动解决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

  《意见》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联合印发。

  根据《意见》,相关部门将通过建立贷款客户“白名单”管理制度、金融信贷对小微企业的容错机制,成立市融资担保集团并设立融资担保基金,启动“畅融工程”,以解决企业融资诉求、续贷需求;督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常规服务收费“能减尽减”,强化无还本续贷机制,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推动全流程“不落地”的线上贷款模式,全国首推开展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试点工作,建立小微快贷中心,提供快速贷款服务。

一是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督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常规服务收费“能减尽减”,银行机构适度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担保公司适度下调担保费率,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力争2019年完成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前一年下降0.9个百分点的目标。

  二是推动线上申请与审批。推动辖区内银行机构开展手机在线申贷、系统自动授信、实时审批、即时到账,进行全流程“不落地”的线上贷款模式,缩短融资链条,提高信贷审批效率,真正实现银行贷款“最多跑一次”。

  三是建立贷款客户“白名单”管理制度。通过内嵌年审制、预审制,督促银行机构对贷款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持续使用贷款资金。鼓励银行机构改进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管理,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贷款产品。循环贷款模式下,企业可以多次提取、随借随还、循环使用贷款额度。

  四是实现银行机构“两增”目标。加强对北京地区内法人银行机构的考核,保证2019年总体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其中,要求五家大型银行发挥行业“头雁”作用,力争总体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30%以上。

  五是建立金融信贷对小微企业的容错机制。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未超出容忍度标准的金融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行为的前提下,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免予追责。对部分总体风险水平偏高、但正在积极进行风险化解处置的法人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可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北京辖区内金融机构(不含外资)每半年度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尽职免责落实情况。

  六是设立市级融资担保平台。成立市融资担保集团并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融资担保基金,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积极引导作用,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有效提升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

  七是强化无还本续贷机制。北京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加大续贷支持力度,要至少提前一个月主动对接续贷需求,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推广无还本续贷产品,对经营可持续、发展有前景、符合首都核心功能定位的小微企业,不停贷、不压贷、不断贷,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八是启动“畅融工程”。深化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的金融服务联动机制,开启“畅融工程”。每周、每月、每季度开展不同频次、不同类型、不同专题的对接会。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建立“畅融工程”企业数据库,解决企业融资诉求、续贷需求,打破信息不对称性,增加信息的及时性。

  九是推动信用信息体系“全覆盖”。推动在京金融机构分类别、分批次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体系“全覆盖”。通过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和社会商业信息,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金融科技手段,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评估和风险预警等数据风控服务,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体系。

  十是建立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机制。督促辖区内金融机构提高对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考核分值权重,将小微企业业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与考核评优及提拔任用挂钩,推动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敢贷、愿贷”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对基层信贷人员的考核激励方式,适当下调利润考核要求。

  十一是推动在京建立“金融法院”。建立北京金融法院,管理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进一步完善全市金融审判体系。设立金融纠纷协调中心,参与涉及经济、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等活动发生的民商事争议纠纷调解,开展金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

  十二是全国首推“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试点”。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合并,在北京开展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试点工作。

  十三是设立区级快捷贷款服务中心。与辖区内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建立小微快贷中心,为民众办理银行贷款、信用贷款、小额贷款、抵押贷款等业务进行快速贷款服务,以及金融理财产品的咨询建议和金融风险防范的宣传。

  十四是设立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动设立北京第二家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重点针对科技创新企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不良资产的处置,开展不良资产剥离、股权质押、存量资产变现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