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举报电话: 010-64392778

举报邮箱: bmca@ bmca.org.cn

银保监会:助贷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19-10-25 来源: 银保监会官网

2019102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对担保业务做出了明确规定:1、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取缔,妥善结清存量业务。拟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2、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3、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4、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被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以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