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有效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促进其依法合规经营、持续规范发展,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函〔2018〕184号)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研究起草了《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予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0月17日。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局。
附件:《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2025年9月28日
(联系电话:0851-68829320,电子邮箱:jianguanchu67@163.com)
来源:中共贵州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附 件
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
评级审查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有效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促进其依法合规经营、持续规范发展,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函〔2018〕184号)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
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从事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评级审查(以下简称“监管评级”),是指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据小额贷款公司所申报的数据资料,通过综合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监管措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财务管理、业务经营和风险防控、社会责任、配合监管、行业自律评价等方面开展的监管评级工作,根据不同评级结果采取针对性分类监管措施,以提升监管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小额贷款公司,均应当参加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活动。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小额贷款公司,均应当参加分类监管评级审查:
(一)开业至少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已通过上一次监管评级(本项不适用于首次参加监管评级)。
第六条监管评级应当依照公开公正、客观全面、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
第七条监管评级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统筹各市(州)、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监管评级提供专业服务。
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作为省级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履行自律、协调、服务职责,积极配合监管评级工作。
第八条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须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勤勉尽责的原则。
第二章 评级体系
第九条 监管评级分为A、B、不通过三个级别,评级要素由五个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各部分权重为公司治理15%、业务经营和风险防控30%、财务管理30%、社会责任5%、配合监管15%、行业自律评价5%;评级要素下设评级指标,包括定性指标及定量指标两类。
第十条 监管评级在满分100分以外设置加分项,满分20分;分为党组织建设、服务实体经济、税收贡献、信息化建设、公益事业和正面宣传五个部分。
第十一条 监管评级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期间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作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一个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评级下调一个级别:
(一)监管部门要求整改的问题,公司无故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二)投诉举报事件频发,每年经核查属实的被投诉举报次数超过贷款余额业务笔数1%的;
(三)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
(四)评价期内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受到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五)评价期内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以上未通过监管部门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数据信息;
(六)评价期内监管部门收到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且小额贷款公司负有责任;
(七)截至评价期届满,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相关情况的;
(八)变更后的事项不符合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
(九)变更后未按有关规定向地方金融组织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或者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一个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评级结果为不通过:
(一)出售、出借、出租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集资诈骗;
3.自身或者合作第三方存在非法催收、暴力催收或者涉黑涉恶等严重违法行为;
(三)自核发相关金融业务批复(或许可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
(四)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条件,经有权机关认定为“失联”或者“空壳”。
(五)无故逾期未提交年审资料的。
(六)自愿放弃参加监管评级的。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监管评级分为公司自评、县级初评、市级复评三个环节。
第十五条 参评小额贷款公司对照监管评级指标进行自我评价(附件),并向注册地所在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监管评级资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评分表。
(三)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经股东会(股东)审议通过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审计岗)履职报告,经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审计岗)审议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绩效考核办法等事关公司运营发展的重大事项材料,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报告。
(五)年度绩效考核指标文件以及执行的年终考核结果文件或会议记录。
(六)具备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价期内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财务审计报告按照相关规定赋码。
(七)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五险一金”印证资料。
(八)评价期内贷款明细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贷款起止时间、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余额、抵质押物情况、贷款投向的客户群体)
(九)参与有关公益事业或正面宣传的印证资料。
(十)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评级材料需准备一套纸质版材料和一套电子扫描版材料。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年度经营管理情况总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及成效、年初计划完成情况、各项制度建立完善及执行情况、绩效目标考核落实情况、财务指标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和行业自律情况等。
(二)信息披露。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报送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数据报送情况。
(三)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年末贷款余额情况,本年累计投放贷款情况,新增投放贷款情况,对外融入资金情况,贷款集中度情况,不良贷款及不良贷款率情况,年化加权平均利率等情况,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个人消费者等实体经济情况,创新信贷模式和风控模式情况,受到奖励或处罚情况等。
(四)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剖析存在问题,提出可操作性的解决措施。
第十七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结合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监管评级材料以及日常监管情况客观、合理、全面地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出监管评价。
第十八条 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出的初评结果意见进行复审,综合评定小额贷款公司最终得分,并依据指标体系确定监管评级。市(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视情况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请初评单位对打分情况进行补充说明,也可对初评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管评级通报和共享机制,向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时反馈监管评级结果,并以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评级结果。
第二十条 对评级“不通过”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程序报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一)按照《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需要采取相关措施的;
(二)需要推动退出市场的;
第二十一条 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由各市(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做好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等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台账,完整记录评价期内小额贷款公司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以此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评级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三条分类评级结果分为A级、B级、不通过三个级别:总得分85分(含)以上为A级,总得分85分(不含)—70分(含)为B级,总得分70分(不含)以下为“不通过”。A级为经营良好,B级经营稳定,“不通过”为经营存在严重问题或者长期可持续经营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一)评级结果为A级的,支持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支持依法依规申请扩展经营区域至全省范围内;支持依法依规申请开展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商业汇票承兑、贴现;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
得分为85分(含)至95分(不含)的支持依法依规申请扩展经营区域至本市(州)范围内。
得分为95分及以上的支持依法依规申请扩展经营区域至全省范围内。
(二)评级结果为B级的,督促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控制风险较高、管理薄弱领域的业务增长和风险敞口。
(三)评级结果为“不通过”的,纳入重点问题机构名单管理,采取必要监管措施,督促整改,防范风险外溢。完成整改或者消除相关风险隐患的,可通过此次监管评级;限期未能完成问题整改或者风险持续恶化的,可按有关规定推动其有序退出。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结果主要用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和扶优限劣,供有关单位参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各类业务指标计算数据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上报数据为依据,不良贷款率以及税收数据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统计表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根据国家及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制度要求动态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的评价体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期是指完整的2个会计年度。评价期内的相关近2年平均数是指(完整的2个会计年度全省行业平均数之和)/2×100%、(完整的2个会计年度参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评级指标数之和)/2×100%。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