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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强代表:小贷公司应与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栏目:行业研究 发布时间:2014-03-10

    国家对小贷公司的定位为“地方非银行金融企业”、“振兴三农的民间融资正规军”。自2008年地方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在支持小企业发展、化解小企业融资压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金融、税务以及公检法政府的职能部门,并未把小贷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对待,从而使小贷公司高风险现象十分突出。”全国人大代表、滨州畜牧兽医研究院院长沈志强在接受中国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

  沈志强认为,当前小贷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小贷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利率是按照一般工商企业对待,不能享受金融机构同业存款的优惠利率;在向金融机构,尤其向银行融资时不能按金融机构同行业拆借标准进行;在税负方面,大银行的次级以下贷款利息超过三个月应收未收息则计入表外核算,从而减少了税负。而小贷公司按贷款五级分类提取的坏账准备(减值准备)全部是在税后,不能享受与金融机构相同的税收政策(据了解,银行的坏账准备金提取可以部分税前扣除),因而降低其提取准备金的积极性,大大减弱了小贷公司持续发展的动力和能力。另外在基层法院和公安部门,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立案申请只做为一般企业债务纠纷或民间借贷,而不做为金融机构纠纷和金融诈骗立案,在办案时和追偿贷款时的力度和对欠贷人的威慑力则大大减低,从而增加了小贷公司的贷款风险。

  沈志强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性质,使其在存贷利率、金融维权、税收优惠等方面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确保其健康发展,为中小微企业及振兴三农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