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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途径

栏目:行业研究 发布时间:2013-09-03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微型金融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解“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但作为经营贷款这类特殊商品的公司,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公司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这类处于交叉地点的特殊企业没有明文规定。法律法规环境的缺失直接影响并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来源不足。小贷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以吉林通化市为例,截至今年6月末,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6.88亿元,占注册资本金总额的76.7%,资金运营较为紧张。虽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由于通化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始的时间不长,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缺乏信用资质,很难满足银行的融资条件。加之受业务规模、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往往难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资金需求量明显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缺口随之增大,公司因后续资金不足而陷入被动局面。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税费负担较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是普通企业,需负担较高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综合利息收入的30%左右要用来缴税,不能像农村信用社一样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小额贷款公司抵御和控制风险能力不足,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一旦出现较大数额的不良贷款引发贷款难以收回,其经营风险将很难抵御。

  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后续有效监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尽管其经营贷款业务,但却不受银监会的监管,人民银行也不具备法定的监管职能,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被排除在正规的金融监管体制之外。通化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机构是通化市政府金融办公室。省政府直接授权通化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审批和监管工作。这在试点初期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数量的逐渐增加,由于金融办不具备实际金融监管的经验,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后,持续有效的后续监管将难以实施。

  小额贷款公司升级转型困难。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升级转型为村镇银行,是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正向激励措施。《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这一规定,实际上旨在建立具有正向激励特征的制度环境。而银监会于2008年5月制定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满足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引入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大股东等一系列条件后,才可以申请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改制村镇银行的股权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主的积极性。银行参股不低于20%,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重新调整,对于经营3年以上且业绩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把辛苦获得的控股权拱手让给银行,显然不会情愿,转制将难有进展。

  若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则必须明晰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定位,规范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层面。鉴于目前《意见》法律位阶过低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措施的不完善等诸多困境,国家应提高立法层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属性。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实现融资多元化。应逐渐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限制,为其实现融资多元化提供政策支持。按照《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远高于银行8%的资本金充足率要求,导致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的问题非常突出。从长期看,50%资本净额的融资限额显然是不够的,这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审慎监管的过渡性安排。对50%资本净额的融资限制,建议考虑进一步放宽。

  参照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标准,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扶持力度。国家要建立扶持政策,参照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标准适当减免营业税,将小额贷款公司享受税收优惠与其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三农”、贷款品种创新、合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控制等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地方政府应出台措施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

  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小额贷公司先借助开户银行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接口,对贷款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查询,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调查成本。同时,省金融办应尽快统一组织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征信系统,以解决征信系统数据接口问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数据传输标准和操作规范,将小额贷款信息整合到征信系统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