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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浅析

栏目:行业研究 发布时间:2013-08-22

摘要:我国的小额信贷业务己有十多年发展历史,在近年全球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实体经济受到严重损害,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受到很大冲击。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从防范金融危机角度出发,对小微型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户的贷款服务更加谨慎,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又由于政策受限,缺乏吸收资金的能力,难以有效支持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户的经营发展。因此,积极探索如何推广和发展小额信贷业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贷款业务的差异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而银行一项很重要的业务就是吸纳公众存款。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服务对象有所区别。银行更青睐大中型客户,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主要是有着短期资金周转需求而又达不到银行贷款门槛的企业,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小额贷款要坚持服务“三农”。

第三,银行的放贷门槛较高,审批流程较为复杂,且对担保方式要求较高。与之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相对较低,审批链条短,担保形式灵活多样,放款速度快,为那些急需资金周转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

第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要比银行利率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上限可达到人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所以较适合于企业短期的资金需求。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2005年,人民银行开始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希望借助小额贷款公司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2008年,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动,自2009年起,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纷纷涌现,发展速度较快。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878家,比年初增长13.9%,贷款余额4447亿元,比年初增长13.6%,一季度新增贷款531亿元。其中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为413家,从业人员3754人,实收资本682.16亿元,贷款余额936.47亿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资本总额、贷款余额均居全国前列。有机构预测,到2015年,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可能突破10000家,实收资本可能突破10000亿元。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为新兴行业,处于成长初期,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小贷公司资金来源渠道较窄。这是目前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最大的问题。面对旺盛的市场需求,不少小额贷款公司深感资金来源不足,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小贷公司可能违规操作甚至非法集资。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在“只贷不存”的制度框架下,小贷公司主要以股东投入的自有资本放贷,大部分小贷公司成立不久,就将资本金发放一空。其次,融资约束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连续性。2008年5月,银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难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融入资金,原因有三:一是小贷公司经营范围决定了其经营业务的风险高,且大部分企业客户无法提供合适的抵押物。二是小贷公司作为商业银行的补充,与商业银行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三是小贷公司对外发放贷款利率偏高,业务的高风险可通过高利率弥补,而银行对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利率受金融监管的影响不能太高,从某种意义上说,银行间接承担了小贷公司的高风险,却难以得到相对应的高回报。

(二)小额贷款的信用风险与生俱来。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主要集中于涉农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而此类客户经营规模较小,产业层次较低,资本积累不多,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尤其是对于农户以及农产品流通企业而言,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风险,将对其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害。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多从事与金融无关的其他实业,对金融机构的运作缺乏专业知识,也缺乏贷款风险评估方面的专业人才,这使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个别小贷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内控管理水平低。一是部分小贷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注册验资贷款,甚至向违法违规项目发放贷款。二是部分小贷公司贷款利息已接近或达到高利贷水平。三是虽未发现小贷公司非法集资情况,但一些小贷公司已涉足委托贷款业务,有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四是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科技手段落后、信贷管理松散、风险管理不到位、拨备制度没有建立等问题。五是除了部分高管和业务骨干外,小贷公司员工多数没有银行从业经验,缺乏从事金融业务的知识和技能。

(四)监管薄弱,小贷公司经营行为难以规范。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中,行业监管明显滞后于业务发展。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小贷公司为非金融机构,从事类金融业务,未纳入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系统监管,基本由地方金融办牵头,或由跨部门的协调(领导)小组来承担。目前常见的做法是由省金融办负责对小贷公司进行监管。但是,有些地区则将小贷公司交由中小企业局、工商局乃至财政局管理。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重报表审核、轻现场检查的现象也比较严重。行业监管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造成了小贷公司发展中存在监管漏洞乃至真空,其经营行为难以得到规范,一旦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操作,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困境求解

(一)适度拓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从政策上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范围,适时放宽政策,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有更多的资金来源渠道。人民银行规定小额信贷公司“只贷不存”的本意是为了控制风险,但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却严重影响着其业务的拓展,如果能在资金来源方面适当放宽政策,无疑是解决资金来源的重要手段。比如,在吸收股东资金以及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数额方面适当放宽政策等,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小贷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银行作为债权人,与小额贷款公司利益上有一定的冲突,但同时又有合作性,银行的授信等信贷管理方法方法可以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参考。

(二)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一是要从政府层面做起。中央银行、监管当局和政府都有责任、有义务为信用环境的建设做出自己的努力,通过司法和行政手段打击社会上的逃废债行为,支持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行征信系统,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将还款情况与营业执照年检、转换经营项目、缴纳保险金等事务联系起来,提高借款人违约成本,督促借款人按时还贷,共同打造诚信体系。二是大力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向农民和个体工商户宣传诚实守信的观念,创建信用社区和信用村落。只有在健全的社会信用环境下,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健康发展才有保障。

(三)完善内部风险管理。首先,小额贷款公司要逐步建立起合理的授权制度、科学的业务制约监督制度以及规范的岗位管理制度,通过合理授权,要求员工在其权限内承担相应的职责和风险。其次,建立完善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对于预期内损失,公司可根据风险成本计算法,对不同信用等级规定不同的风险调节率,从而通过在贷款定价时收取风险费用予以补偿。对于预期外损失,公司可通过自有资本金或提取准备金予以补偿,建立内部风险补偿机制。最后,加大员工培训力度,完善公司激励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对现有人才与新进人才的培训力度,从根本上强化风险责任的分摊与约束,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通过风险激励实现员工自我发展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从而使企业风险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

(四)落实责任部门,加强行业监督。一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应该保持谨慎乐观的态度,不应盲目推广,应充分论证和试点,最终对其设立的必要性作出全面分析。二是对非法集资和账外经营等隐患风险,政府必须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三是需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运作的更多法律法规,通过制度约束,促其规范运作。四是制定考核细则,按年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等级评分,当风险等级和规范化程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