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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指“大而不能倒” 一行两会立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18-11-28 来源: 互联网

11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下称《指导意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评估、监管等加以明确。

据了解,《指导意见》主要涵盖三个环节:一是科学评估,合理认定对金融体系稳健性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二是加强监管,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三是建立特别处置机制,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

央行有关负责人称,《指导意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方法进行了合理界定,影响的金融机构数量较为有限。虽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当满足更为严格的资本、杠杆率等监管要求,因此可能会面临更高的合规成本,但从这些机构在金融体系所处地位来看,理应受到与其系统重要性程度相一致的监管。

公布评定标准及流程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将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

如果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将对金融体系和经济活动造成较大破坏,目前国际上已经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评估。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已被认定为G-SIBs(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且在评估中的得分和排名逐年上升。

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和监管体制的实际情况,央行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上述《指导意见》,主要规范系统重要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银行业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证券业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的法人机构;保险业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保险业务的法人机构。

此外,《指导意见》还注意与其他规定相互衔接,在实施部分指出金融控股公司适用国家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规定,但经金融委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时适用本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划定参评机构范围,确定评估指标。其中,对参评机构范围规定了资产占比和机构数量两套可选标准;一级评估指标包括机构规模、关联度、复杂性、可替代性、资产变现等。

在评估过程中,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制作数据模板,进行数据收集,计算参评机构系统重要性得分,向金融委办公室报送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初始名单。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可根据其他定量或定性辅助信息,提出将系统重要性得分低于阈值的金融机构加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的监管判断建议,与初始名单一并提交金融委办公室。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经金融委确定后,由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联合发布。金融委每三年对上述评估流程和方法进行审议并进行必要调整与完善。

将实行特别监管要求和特别处置机制

《指导意见》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一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二是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

所谓特别监管是对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的额外监管措施。《指导意见》指出,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和杠杆率要求,报金融委审议通过后施行。其中,附加资本采用连续法计算,使得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与其自身的系统重要性程度相适应。

根据行业发展特点,人民银行还可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其他附加监管要求。此外,《指导意见》着力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从风险管理和信息系统等方面加强监管,以促其形成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的理性企业文化。

央行有关负责人称,银保监会、证监会依法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日常微观审慎监管。财政部按规定对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开发性、政策性业务进行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定期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视情对其提出额外的监管要求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人民银行基于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判断,可建议相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存在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或威胁金融稳定的,人民银行可向该机构直接作出风险提示。必要时,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经营策略和组织架构提出调整建议,并推进有效实施,以降低其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在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分工协作方面,人民银行负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的数据收集、得分计算和名单报送,依法实施微观审慎监管。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财政部等其他相关单位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金融委成员单位之间要切实加强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

央行有关负责人称,央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将考虑我国金融机构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监管要求与过渡期安排,避免短期内对金融机构造成冲击。长远看,《指导意见》有助于督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形成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的理性企业文化,有利于金融业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